時間:2016-03-14 瀏覽數:
為提高集裝箱的海上運輸的安全,IMO在SOLAS第VI章中增加了裝貨的集裝箱裝船之前進行重量驗證的要求,形成SOLASVI/2(貨物資料)修正案,于海安會第94次會議通過MSC.380(94)號決議,并將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實施。這是航運界多年呼吁集裝箱稱重立法之路邁出的重要一步。從長遠來看,集裝箱貨物重量錯報、誤報將得到法規(guī)的有效約束,對集裝箱運輸業(yè)來說意義深遠而重大。
按照海安會第93次會議(MSC93)批準的MSC.1/Circ.1475通函《裝貨集裝箱毛重驗證導則》第14條1款:“船長最終應遵照《貨物積載和系固安全操作規(guī)則》,僅在其確信貨物能夠安全運輸時方可接受貨物上船。SOLAS規(guī)則并未限制船長就是否接受裝貨集裝箱裝船保留最終決定權這一原則。提前足夠時間向碼頭代表和船長或其代表提供用于船舶配載圖的裝貨集裝箱驗證的毛重是集裝箱裝到適用SOLAS規(guī)則船舶上的前提”的要求,船長或其代表和碼頭代表在裝船前如果沒有獲得經核實的集裝箱的實際毛重,該載貨集裝箱將被拒絕裝船。
很顯然,修正案不僅明確了托運人須對裝貨的集裝箱或其全部內容稱重負責,還要求托運人將經驗證的裝貨集裝箱總重量(VGM)在裝船前交給船長或者其代理人及碼頭代表,以便船舶經營人和碼頭經營人有時間運用于配載計劃。因此,修正案對整個集裝箱運輸供應鏈利益相關方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和壓力。
然而,到目前為止,包括政府(主管機關)在內的整個集裝箱運輸系統(tǒng),托運人(集裝箱貨主)、承運人(船東或船公司)、碼頭等相關各方對裝貨集裝箱總重(VGM)的驗證,在認識上仍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尤其是該修正案的生效時間已經越來越近的今天,除上述信息中提及的少數國家、港口和航運公司外,《SOLAS公約》的170個締約國中只有為數不多的國家公布了集裝箱稱重的國家規(guī)定,而許多港口目前還不能提供類似的服務,大多數航運公司仍未出臺和制定相應的對策和措施。這可能將給修正案的生效,和整個系統(tǒng)的高效運轉帶來不便或麻煩,為此,建議相關各方,包括政府主管機關,托運商、承運商和遠洋承運人根據修正案,和MSC.1/Circ.1475通函《裝貨集裝箱毛重驗證導則》的相關要求盡快制定切實可行的對策和操作方案,以確保該修正案生效前能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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